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充分考虑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提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如果出现纠纷,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另外,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规定》还提高了政府机关申请强执的门槛——申请机关除了要提交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今后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即: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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