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先交了2万元订金,看完房后沈女士不想购买房屋,葛女士以2万元是定金为由拒绝退还,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葛女士返还订金2万元。
沈女士诉称,她在购房时按照葛女士要求,看房先交订金2万元。但看完房后因不符合其要求就不想购买,但葛女士一直找理由推脱退钱。遂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还订金。而葛女士辩称,沈女士本来要买其房屋,与其约定购房款148万元,并先行支付了2万元定金。沈女士后来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缴纳房款,经多次催促后沈女士表示放弃支付房款,定金也不要了,沈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葛女士曾向沈女士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女士买房订金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关于收条上为何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沈女士在庭审中陈述称其意为如果看房不合适就将钱退还,当时葛女士想写“定金”,其未同意,要求葛女士写“订金”。葛女士称其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二者区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葛女士给沈女士出具的收条中写明了“订金款2万元”,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性质,房屋买卖合同不履行的应如数返还。沈女士已明确表示并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葛女士应将订金退还给沈女士。宣判后,葛女士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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