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三亚频道5月9日电(记者吴声婧)自己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一怒之下,张某将三亚一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责任,应依法支付张某718天的违约金共计20744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迟迟等不到的《房产证》
2008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人张某与三亚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三亚市新风路一处商品房,房价款为577828元,约定于签订合同3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
合同第七条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付款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08年4月14日,张某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同时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及办理产权证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一直没有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时日已过期限,造成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业主索赔违约金
因开发商迟迟不提供资料报备案,导致自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也不能完全处分所购得的商品房,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张某称,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5月30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至今尚未完成办证义务。他认为这已构成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某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予办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他在诉讼中要求,开发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被判赔偿2万余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依合同约定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付了全部购房款,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涉诉商品房交付张某使用。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公司应在2009年5月30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至今尚未完成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至审理之日起,已逾期办证718天。应承担逾期办证责任。
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提高违约金金额,使其达到补偿守约方损失的目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开发商逾期办证达718天之久,使涉诉房屋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张某从该房屋交易中可能取得较大的预期利益,该损失是可期待的。按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公司因逾期办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8.89元(577828元X0.05‰),该款明显不足以弥补张某的预期利益,同时,如按上述约定履行,开发商因其受到的惩罚代价较小,可能继续拖延办证的义务,从而扩大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侵害,不符合违约金的功能。
法院判决,对逾期办证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参照合同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即违约方按日向守约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计算,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至审判之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0744元(577828元X0.05‰X718天)。张某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上诉案后,认定开发商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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