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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未成,300万诉讼费从何而来?

2009-07-28 1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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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富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3月26日与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就某包方、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一案,签订了一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全部败诉,宝岛律师事务所不收律师服务费;如全部或部分胜诉,律师服务费按法院裁判总额的25%支付。可最终,官司未打成,工程款一分未追回,法院却判决他承担高达300万元的律师服务费和违约金。
    
    工程款被拖欠 诉讼讨还说法
    
     1995年某发包方与承包方海建总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发包方将工程总造价为1850万元的工程和C1、C2区三层结构、400平方米空调机房、部分装修及水电安装等项目发包给海建总公司,该工程由承包方带料垫资施工。当时海建总公司把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给符某、谢某,并签订一份《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同年符气富与彭某、何某、谢某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符某即组织工程队对所承建的项目进行施工,该工程于1997年12月竣工验收。后因发包方、海建总公司长期拖欠345万元工程款,于2008年3月26日与原告订立了一份《法律事务委托书合同》,委托原告自负费用,自担风险,为起诉发包方、海建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同签字的还有彭某、何某。
    
    代理行为误导,致使诉讼无法进行。
    
    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波代理的第一宗案件是2008年3月28日,以符某为原告起诉发包方、海建总公司的案件。根据海建总公司与符某和谢某1995年8月签订的《企业内部工程承包书》,是海建总公司将发包方工程项目转包给符某和谢某为代表的承包队负责施工的。起诉海建总公司、发包方理应将符某和谢某列为共同原告,但代理律师韩波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对证据进行变造,将承包书上谢某的名字去掉。另外,海建总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建方,符某和谢某、彭某、何某等人是同海建总公司共同投资承建该工程项目的共同投资者。起诉也应将谢、彭、何等列为共同原告,却没有列为共同原告。还有,符某与发包方不存在直接承包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与海建总公司的关系,则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关系。再因建设方的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应当提起诉讼,唯有海建总公司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代理人的代理律师韩某是应当懂得的。所以,以符某一人为原告起诉请求发包方、海建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垫资款并负连带责任显然是错误的。由于原、被告主体不当,请求不明确,才导致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审理。在此情况下,符某听取法院的释明后,申请撤回起诉,完全是由于代理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变造证据,错列被告,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违法,此一案件也就无法进行审理而不成诉讼。既不成诉讼,符某与原告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也就因此而不成就。代理合同既不成就,符某就不构成违约。相反,违约的正是原告代理律师韩波。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律师应当依法依理、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务……”。但代理律师韩某没有做到“依法依理、勤勉尽责”。所以原告没有理由请求判决符气富承担支付。
    
    律师违约在先,却反告当事人违约并索要巨额违约金
    
    据符某说,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韩某已经违约,却要求符某支付律师服务费和违约损失赔偿金300万元,并要求支付律师费20万元的理由也不成立。首先,被告符某和富国公司,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法人,根本不是同一案件当事人。从委托合同看,一份为风险代理,一份为非风险代理;其次主张内容也不一样;本案不是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也不符合一事一案的立案原则。其二,按照富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同律师事务所代表人韩某于2008年7月12日签订的一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韩某代理申请再审,代理费为人民币20万元,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在代理过程中,海建总公司和富国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取得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是富国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据此,原告律师认定的事实理由不具有《民诉法》第182条和179条应当立案再审的法定条件,就证明原告的代理行为欠当,所以,要求支付20万的代理费理由不成立,即使原告在申请再审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案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其要求符某支付20万元诉讼代理费理由也不充分。
    
    本案的不是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代理律师却合并起诉,不符合一事一案的立案原则。律师在提交证据时遗漏应列当事人。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律师应当依法审理、勤勉尽责的完成委托代理事务……”。代理律师韩波显然没有做到“依法依理、勤勉尽责”,给当事人符气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代理律师违约在先却反告符气富违约,并索要巨额律师服务费和违约金。
    
    符某说,自己与发包方、海建公司的官司因律师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而无立案成讼,工程款项一分没有追回,却反被律师告违约并被无理要求承担300万元的巨额律师服务费和违约金,自己也准备好了法律武器,准备上诉,相信法院会尊重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来源:三亚房产网   编辑: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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